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9-03-05 15:22
为依法规范宜昌市慈善扶贫中心超市(以下简称超市)物资发放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超市对捐赠的物资,按估价的20﹪予以标价;对采购的物资,按市场价予以标价。
第二条 超市物资领取的对象为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的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群众。
第三条 以上对象到超市领取捐赠物资,按估价予以免费供应;领取采购的物资,按标价的30%予以免费供应。
第四条 以上对象到超市领取物资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和社会救助证原件并经超市工作人员通过数据比对予以认定。
第五条 经认定的对象在超市领取捐赠和采购的物资,实行“年度限额制”:即以户为单位,每年领取的物资不得超过供应价的300元。
第六条 经认定的对象在超市领取物资时,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库单,并经受领人签字。
第七条 超市工作人员须对领取的物资及时登记、每日统计、按月汇总上报,并做到与入库的数额相符、无误。